黄山区纪委监委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08-0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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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政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积极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在出台《黄山区纪委监委推进实施“156”行动进一步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和民营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提出如下正负面清单。

一、明确正面清单,促进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与企业正常交往

(一)落实惠企政策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减税降费等各项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2.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活动,建立干部包保制度,实施“一对一”精准帮扶企业。通过网上集中公开、送政策上门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各类惠企政策解读工作,做到谁出台、谁宣传、谁落实。

(二)优化政务服务

3.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和环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和“全天候”政务服务,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在涉企服务中力戒慵懒散、推绕拖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4.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实现集中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全面实行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制度,提高服务企业办事效率。

5.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机制,实行区领导包保联系重点项目制度,每季度到所联系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走访调研,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合理诉求。

(三)维护合法权益

6.公正平等对待企业,在项目申报审批、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对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一视同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坚决清除发展壁垒。

7.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因政府换届、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实事求是依法予以补偿。客观公正加大涉企遗留问题解决力度,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8.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严格审批按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保障企业及其负责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规范涉企活动

9.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招商会、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并注意维护公职人员形象。

10.按程序履行请示报告手续,可以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招商推介、人才引进、项目申报、产品推介等活动。

11.积极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也可以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

12.邀请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活动的,可以按规定安排公务用餐。到企业开展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因工作原因误餐的,可以参照公务接待标准在企业就餐。

13.参加企业外出类活动,可以搭乘企业统一安排的交通工具,可以与企业人员一同就餐、住宿,但必须遵守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并结清应承担的差旅费用,回原单位审核报销。

二、列出负面清单,厘清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界线

(一)不得谋取个人私利

1.不准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或者服务。

2.不准向企业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将个人消费开支转由企业及其负责人买单。

3.不准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或者变相占用、使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

(二)不得违规获取薪酬

4.不准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

5.不准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三)不得违规收受财物

6.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度假、娱乐保健等活动安排。以及借婚丧嫁娶、乔迁升学等事宜违规收取企业人员财物。或参与具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借赌敛财,搞以权谋私、利益输送。

(四)不得滥用监管职权

8.不准在服务企业和执法检查等公务活动中,对企业合理要求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置若罔闻,在执行公务中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

9.不准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乱扣留,或强迫提供赞助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和咨询评估等。

10.不准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费业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审计结算、资金拨付等环节人为设置障碍或者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11.不准以任何理由本人或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其管理或影响范围内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企业正当利益。

12、不准违反保密纪律,不讲工作原则,向企业透露工作秘密和其他未经公开的信息。

三、严守交往底线,引导企业及其负责人自觉依法从商

(一)强化正向引导

1.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2.要与公职人员交往有道、交往有度,保持健康向上生活情趣,崇尚勤俭节约,远离低俗趣味。

3.要抵制拉拢腐蚀、“围猎”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为。

4.要敢于抵制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发现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举报。

(二)严禁违规行为

5.不得邀请或安排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到私人会所或隐蔽高消费场所等违规吃喝、娱乐。

6.不得以礼尚往来的名义向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送礼、行贿,或以微信、支付宝红包、抽奖等形式变相搞利益输送。

7.不得逃避合理合法合规监管,或在公职人员执法时弄虚作假。

8.不得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干预和影响职能部门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9.不得恶意编造、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

全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和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认真落实上述清单要求,在政商交往中守底线、转作风、强担当、善作为,积极主动开展正常交往,形成坦荡真诚、清白纯洁、相互尊重、共促发展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