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从严从实加强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内部教育管理监督,在增强自觉自律上作表率,持续防治“灯下黑”,促进公正规范文明执纪执法,切实维护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
1、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各室、部工作人员;
2、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
3、区委巡察办和区委各巡察组工作人员。
以上所称工作人员,均含返聘、临聘、见习生和抽调人员。
第三条 严格禁止饮酒的情形:
1、严禁在正常工作日(24小时内)午间饮酒和未经报备在居家以外的场所饮酒;
2、严禁在参加各级各类会议、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督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期间(24小时内)饮酒;
3、严禁在机关办公区域、谈话场所、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办案执勤点等饮酒;
4、严禁在非工作日但承担值班值守、审查调查备勤任务和正常执行有关公务期间(24小时内)饮酒;
5、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高消费娱乐场所或私人会所饮酒;
6、严禁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被监督、被调查、被巡察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特定关系人饮酒;
7、严禁驾乘、搭乘公务用车和携带纪检监察工作证件在公共场所饮酒;
8、严禁携带文书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办案设备、涉密电脑及相关涉密存储载体饮酒;
9、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不文明劝酒和酒后驾车。
以上所称严禁饮酒,是指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四条 经组织安排,参加有关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活动,确需饮酒的,按相应接待规定执行,并报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因家庭或亲属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严格按区相关规定执行。如所办事宜在工作日期间,本人确需饮酒的,报主管常委(委员)审批,常委(委员)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副书记报书记审批,书记则报常务副书记审批,交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在工作日期间,因家庭庆祝其他喜庆事宜、接待外地亲友等情形,需要在居家以外场所安排饮酒,比照审批备案。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被举报、被发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先暂停履行职务,后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组织核查,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承担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